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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7〕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56.6平方米土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单位非法占用的2956.6平方米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8869.8元(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陆拾玖圆捌角);2.对该单位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93.5平方米建设用地(截至2017年5月24日,已建成,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限期自行拆除其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6
    决定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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