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20]15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15号(虞) 当事人: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兴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19号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执法人员查阅你单位环境突发事件相关资料,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已按要求开展培训及演练,但未制定环境隐患排查制度,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敏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龚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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