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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8)2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288号        当事人: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栋强    详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    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浸出车间3号浸出工段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有酸雾废气产生,其配套的一级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及喷淋泵正在运行,但该喷淋塔吸收液经现场pH试纸初测不呈碱性,不符合正常运行要求。采该吸收液水样一瓶送监测,经监测pH值为6.22,不符合正常运行要求(pH>9)。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詹贵斌、唐志刚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nb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5
    决定机关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