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8)2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288号 当事人:浙江中金格派锂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栋强 详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 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浸出车间3号浸出工段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有酸雾废气产生,其配套的一级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及喷淋泵正在运行,但该喷淋塔吸收液经现场pH试纸初测不呈碱性,不符合正常运行要求。采该吸收液水样一瓶送监测,经监测pH值为6.22,不符合正常运行要求(pH>9)。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詹贵斌、唐志刚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nb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5 |
决定机关 |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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