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罗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4398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1197号 |
| 案号 | (2017)川0104执34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 发布日期 | 2018-01-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省之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推广费390000元,并以尚欠市场推广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在原告四川省之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李剑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之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0元、保全费2960元,合计11580元,由原告四川省之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80元,被告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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