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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红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春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732****22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41351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4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红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欠款人民币800000元支付给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二、被告北京红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欠款人民币8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9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支付给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三、被告北京红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费15000元支付给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驳回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5元,由原告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411元,被告北京红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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