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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67****40X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04民初57号
    案号 (2021)辽0604执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麦伟工程款7531145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马永强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40元,由原告麦伟负担35308元,被告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832元,被告马永强对被告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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