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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市监处字〔2019〕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的“倪老腌土挂面”包装盒标注的宣传内容经过揉、搓盘、上、醒、摇、拉、晒等工序手工制作而成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销售数量少,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90元。(制作费三倍)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莲都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1210201011200530058,地址:莲都区解放街78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㈠项、第㈢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4
    决定机关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倪向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