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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炳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6605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商初字第135号
    案号 (2016)鲁09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廉东商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24725862.03元、货款利息150万元、诉讼费171367元减半收取8568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6500元、原告律师费25万元。 二、上述款项共计26728729.03元由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共分12期支付原告: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0万元,于2016年2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3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5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6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9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1728729.03元。原告应在收到第一期还款500万元,且在原、被告三方均签收民事调解书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应使用现金方式偿还前三期欠款,其余欠款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还款,若承兑汇票金额在1000万以内,贴现利息由原告承担,承兑汇票超出1000万元部分的贴现利息,由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方式足额还款,若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方式足额还款,视为对本协议的全部违约,届时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给甲方的第一笔款项(500万元)视为违约金,由原告没收,届时原告有权按照签订本协议时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款项(即26728729.03元)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对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总额、还款方式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如果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方式足额还款,原告有权按照上述第三条中的第一项没收第一笔款项(50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本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被告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全部未还债务及违约金,同时追究被告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的连带还款责任。如果两被告能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方式足额还款,原告承诺在两被告偿还第十二期款项时,自愿放弃一半利息75万元和一半律师费12.5万元。即,如果两被告能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方式足额还款,在偿还第十二期款项时,两被告只需偿还原告853729.03元。如果两被告由任何一笔不能按时还款,则原告的该条承诺作废,并且原告有权同时按照上述违约条款追究两被告的违约责任(即扣除500万元首批款作为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71367元,减半收取为856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68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先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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