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咸沣东综执罚字﹝2021﹞第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2.处罚人民币叁拾陆万零玖佰叁拾肆元玖角柒分(360934.9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5 |
决定机关 |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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