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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港市监案字〔2019〕 02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在采购时未索取所进食品的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未能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172.8元;3.没收与抽检样品同批次的涉案分金亭酒4瓶;4.对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5.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6
    决定机关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