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市监案字〔2019〕 021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在采购时未索取所进食品的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未能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172.8元;3.没收与抽检样品同批次的涉案分金亭酒4瓶;4.对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5.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6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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