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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公环罚〔2018〕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过处理后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超标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环罚〔2018〕009号公主岭天源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MA0Y4LQX2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东地址:公主岭市南崴子街道长兴村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督察组于2018年4月12日对你单位(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公司)经过处理后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超标排放,经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为109mg/l(标准值:60mg/l),超标0.82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CCHJ/YW18/S0016)、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8〕0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行公主岭支行户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4
    决定机关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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