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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金成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34****80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民初2045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恢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何玲与被告湖北金成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金成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何玲装修费用50000元及违约金14291.7元; 如果被告湖北金成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被告湖北金成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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