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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麦津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566****53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3民初6355号
    案号 (2019)苏1183执3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茂源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40000元,并给付期内利息235517.3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62%计算);二、被告江苏茂源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5200元;三、被告曹勇、陈金花、郑鸿、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鑫克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麦津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茂源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茂源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句容市下蜀镇裕课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句土国用(2014)第2214号、他项权证号为:苏(2017)句容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62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629元,由被告江苏茂源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茂源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曹勇、陈金花、郑鸿、南京NS南西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鑫克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麦津科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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