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达信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娜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774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商初字第00141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5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13 |
发布日期 | 2015-1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沂市润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银行借款30035733.35元及利息(以30035733.3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润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达信地产有限公司、李霖昊、宋娜莉为被告新沂市润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沂市润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润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提供质押的新沂市润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记载出质股权的数额8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9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979元,由被告新沂市润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润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达信地产有限公司、李霖昊、宋娜莉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预交,五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0247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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