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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池市鸿佛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20059****10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1202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桂1202执恢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池市鸿佛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及罚息151,250.55元,合计5,151,280.5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6年5月4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河池市鸿佛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万元,尚余欠款本息于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被告河池市鸿佛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已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原告对被告广西铜业有限公司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位于河池市城东路地产及对被告谷良敏、刘芳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位于凤山县凤城镇地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河池市鸿佛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时,对该房产进行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朱宇柘、黄宜芝对被告河池市鸿佛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2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05元,由河池市鸿佛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朱宇柘、黄宜芝、广西铜业有限公司、谷良敏、刘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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