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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659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0314号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4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5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日韦、姚玉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59799.49元,并赔付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算至2014年12月17日的利息及违约金74775元,以及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归还的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日韦、姚玉娟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111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46元,由被告陈日韦、姚玉娟、苏州工业园区鼎成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中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路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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