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灵市监罚字〔201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罚款800元以上1、2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4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9 |
决定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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