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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华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1465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38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5
    发布日期 2015-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华悦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5140785.98元,并从2013年11月19日起按该货款全额每日0.5‰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华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华悦铝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35元,由被告深圳华悦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华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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