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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连保监罚〔20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的相应责任,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对你公司处2.5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4-2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