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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正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0****67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758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8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南塔农工商公司与被告沈阳正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沈阳正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原告下属企业南塔修配厂的房屋和土地[范围为:锅炉房场地及地上的临时房屋占地面积为1269.45平方米,东西长31.5米,南北长40.3米(其中一:锅炉房面积327.4平方米,东西长15.3米南北长21.4米;其中二:南侧现有临时的仓库6间,面积159.6平方米,东西长28.5米,南北长5.6米;其中三:西侧临时仓库6间面积142.22平方米,5间东西长5米,南北长26.5米,1间东西长3.6米,南北长2.7米)]腾空,交由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南塔农工商公司处理;三、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南塔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东陵区文萃路185号门市房(建筑面积297.138平方米)腾空,交由被告沈阳正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四、驳回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南塔农工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5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南塔农工商公司负担34248元,由被告沈阳正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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