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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万豪花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花勤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27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民初字第02369号
    案号 (2016)苏0402执2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6
    发布日期 2017-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万豪花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昌斌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60000元。 二、常州万豪花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昌斌休息日加班工资461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80元。 三、常州万豪花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昌斌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40000元。 四、常州万豪花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昌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0000元。 五、驳回董昌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常州万豪花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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