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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罚运罚决字[2016] 第3307835116100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阳市交通轿车出租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09月01日09时03分,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晓明执法证号3307114012、吴宏良执法证号3307114032在东阳市金店新村路口巡查时,发现浙G.TN253出租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为平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调查取证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张为平驾驶浙G.TN253出租车从东阳市妇幼保健院带两名乘客到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村,未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2
    决定机关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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