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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4587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38344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48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0
    发布日期 2018-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马能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93,040.91元;   二、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金马能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93,040.9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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