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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中汇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69****48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二初字第1287号
    案号 (2020)桂0107执1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国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2127889元; 二、被告广西国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以21278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起计至2015年7月14日止,为6378元;以2127889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5年7月15日起计至被告广西国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中汇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国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广西中汇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告广西国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947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7元,由被告广西国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中汇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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