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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迈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晋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741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5民初2941号
    案号 (2018)京0115执6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3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迈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货款545350元; 二、被告北京迈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456582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88768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7元,由被告北京迈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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