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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市市监罚字〔2021〕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六十日内予以改正;2.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183元,罚款人民币1317元,罚没合计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0
    决定机关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