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桂市市监罚字〔2021〕15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六十日内予以改正;2.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183元,罚款人民币1317元,罚没合计15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0 |
| 决定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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