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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河北海生集团太行酿酒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罚款31.26035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