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20073****826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202民初831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9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彭英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的租金人民币21144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0572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130%计算;以人民币10572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彭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被告黄石兴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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