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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5039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0日10时13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永嘉加油站地段对浙C2056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刘少仙,车辆所有人是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7月23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办此案。2021年7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少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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