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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381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256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万丰冶金备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DT15-740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北万丰冶金备件有限公司货款476750元、支付欠款4131.6元,并支付违约金95350元,三项共计576231.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六十二元(原告河北万丰冶金备件有限公司已预交四千七百六十一元),诉讼保全费三千三百八十一元(原告河北万丰冶金备件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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