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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长处〔2021〕0520210006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001万元,罚款5.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7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