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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昌市隆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小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4947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0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403执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2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告瑞昌市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九字第0171150091号的借款合同于2016年10月10日解除; 二、被告瑞昌市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70万元、支付利息和罚息192508.91元(截至2016年11月14日)及律师代理费51200元,并按年利率9.135%支付借款本金470万元的利息和罚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瑞昌市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案应付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有权申请对被告殷方、钟彦、殷俊、孔林凤、但斌、张艳波、殷小勤、桂吉柏名下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21号九江豪庭第一栋五单元1002室、六单元1001室、1002室、1003室、塔岭北路58号万福花园E幢08号、开发区长城路115号东方塞纳第三栋三单元606室、濂溪区长江路与长虹西路交汇处B4栋107号(九房权证浔字第1000050094、1000050091号、1000050095号、1000050093、100044255、078339号、九房权证庐字011721号)等抵押房屋予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在48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殷小勤、桂吉柏对被告瑞昌市隆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57元,由被告瑞昌市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殷小勤、桂吉柏、殷方、钟彦、殷俊、孔林凤、但斌、张艳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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