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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3167****37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民初215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票款2500万元及逾期罚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1500万元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200万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邓振铅、郭永孜、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分别在各自最高担保额12,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津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票款2500万元及逾期滞纳金(按《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其中:1500万元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200万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铁厂任何一方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邓振铅、郭永孜、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天津铁厂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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