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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763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初字第21097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10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四万一千八百零二元二角四分、电费人民币八万八千零八十八元,水费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五元九角七分、取暖费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五十元五角六分、制冷费人民币八千七百零八元八角,以上共计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元五角七分。 二、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为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二元零一分,此后按每日人民币四十一元八角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对北京星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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