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天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017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57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50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万达广场LED大屏幕有偿使用合同》已于2018年11月9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广告位使用费人民币128,076.93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4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007.69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128,076.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约违约金人民币70,000元,抵扣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000元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解约违约金人民币35,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6,548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9,309.6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37,238.40元。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代为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37,238.4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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