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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执罚字〔2021〕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石埠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区域空气质量巡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烟囱排放的废气感观异常,随即到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正在使用三台锅炉进行木材加工生产,配套的废气水浴除尘设施同步运行,但经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332G)结果表明:行政相对人1#旧4t锅炉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7.15倍;2#6t/h锅炉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14.2倍、氮氧化物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0.84倍;3#新4t锅炉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15.58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二)现场照片8份;(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检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332G号)1份;(六)《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386号)及送达回证1份;(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八)授权委托书1份;(九)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关于南宁市帝旺木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立方米胶合板和2万吨PVC塑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建复字〔2010〕39号)复印件1份;(十一)《关于南宁市帝旺村木业有限公司6万m3/年胶合板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南环验复字〔2011〕10号)复印件1份;(十二)《关于南宁帝旺村木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立方米木地板基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审〔2016〕27号)复印件1份;(十三)《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说明》复印件1份;(十四)巡查照片1份;(十五)南宁帝旺村木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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