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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昆斯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386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7723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1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昆斯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工程款1148075.55元;二、被告南京昆斯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3529977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3年12月19日;以3029977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4年1月1日;以2770977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日计算至2014年1月26日;以1370977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8日计算至2014年4月28日;以1225977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9日计算至2014年5月5日;以1175277-11-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6日计算至2014年5月11日;以1060277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2日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以910277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日;以760277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4日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以550277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2015年3月29日;以277277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0日计算至2015年7月23日;以147277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4日计算至2015年8月9日;以89277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0日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以927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计算至2016年2月8日;以1534096.35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9日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以1259096.3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以1148075.55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148075.5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46元,减半收取15023元,由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7211元,被告南京昆斯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12元。鉴定费80626元,由被告南京昆斯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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