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昆斯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386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11652号 |
案号 | (2020)苏0106执49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正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267.39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86204.02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063.3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正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10-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计3716元,由原告南京正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鉴定费4088元,由被告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原告南京正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南京正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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