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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868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143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10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广州 市金士霸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9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陈静嫦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248.8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 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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