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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郑市盛和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69****40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4民初223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2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郑市盛和塑业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靳伟民保证金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郑市盛和塑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靳伟民工程价款5 001 398.85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工程价款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靳伟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69 6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 619元,原告靳伟民负担22 819元,被告新郑市盛和塑业有限公司负担51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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