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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正运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69****77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9315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3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正运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钟华支付2019年2月至8月工资37310元;二、驳回天津正运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正运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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