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枞)市监罚字〔2020〕340762120200 |
违法行为类型 | 枞阳县柳园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以罚款,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袋“谷家润”粉圆和1袋王守义十三香孜然粉(35克/袋);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6 |
决定机关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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