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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茂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MA****1A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6民初7478号
    案号 (2021)苏0116执1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茂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四禾风机有限公司货款332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茂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0元,保全费22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58元,由被告南京茂迪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刘茂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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