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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金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0027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1906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1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融星苗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80379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归还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芜湖融星苗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本市石城香榭1幢1-01号房屋(车库)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涛、吴琳的诉请及违约金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5元,由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7有限公司负担1880元,被告芜湖融星苗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905元,公告费820元由芜湖融星苗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至本院,公告费原告已交至报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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