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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5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7130号
    案号 (2021)粤03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3611254】。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回购款=45,000,000元×(1+N×8/360),其中N为自2018年6月27日至股权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间隔天数、暂计至2019年10月16日的股权回购款金额为人民币49,76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其迟延支付上述股权回购款项而给申请人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49,7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以及人民币30,713元,以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以及保全责任保险费; (四)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就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项确定的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17,46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17,46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17,464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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