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税三稽罚[2020]38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印花税(1)2017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1份,合同金额42240元,未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贴花以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少缴印花税42.2元。(2)2018年签订购销合同2份,合同金额合计251810元,企业未按照“购销合同”以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少缴印花税75.5元。(3)2017年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5700000元,2018年签订技术服务合同2600000元,未按“技术合同”以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少缴印花税2490元。以上少缴印花税合计2607.7元。2、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018年1月,向员工发放蛋糕13200元,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822.51元。2018年2月,向员工发放海鲜75980元、水果1703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8074.59元。以上事项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9897.1元。(2)其他所得2017年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191340元,在业务宣传费中和业务招待费中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268元。2018年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201034元,在业务宣传费中和业务招待费中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06.8元。以上两项其他所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78474.8元。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8371.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03.85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4185.9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3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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