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长处字(2018)第0520170009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119356万元,罚款1.0140万元,责令停产,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9
    决定机关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瞿元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