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长处字(2018)第05201700090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119356万元,罚款1.0140万元,责令停产,责令停止销售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9 | 
| 决定机关 |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 
| 法定代表人 | 瞿元庆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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