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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罚[2019]3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影视城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与上海红娜建材经营部发生业务过程中,接受上海红娜建材经营部提供的由上海阪钛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16153685,金额69401.71元,税额11798.29元,价税合计81200元,已入账处理并于2017年2月认证作为留抵税额。根据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稽查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上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上述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1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1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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