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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家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804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4501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家秀、甘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民商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中心支付代偿款1856104.86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钟家秀、甘德明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50%的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民商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6元,由被告钟家秀、甘德明共同负担。成都市星秀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1818元的案件受理费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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