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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茂交罚[2022]005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2年2月17日15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茂名市交通事务中心提供的《10月4日-10日企业未处理无电子运单报警违章数据》的有关资料显示,茂名市永利物流有限公司的粤K18151重型货车于2021年10月9日15时30分途经茂名市市辖区291省道K33环市西路荷谢路段西往东前拍公路主线测速卡口时监测到无电子运单。经查,当天该公司使用粤K18151重型货车从电白天源码头运载沥青到茂名市天源石化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5
    决定机关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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